资金存储管理办法(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一、存量资金管理办法
1、法律分析: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2、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管理办法
1、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3、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4、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5、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6、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7、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8、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9、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10、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11、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2、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13、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14、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15、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16、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三、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人)经营流动资金**业务,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是指**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人开展流动资金**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人应将流动资金**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不得挪用,**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一、流动资金**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4、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人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应采用**人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3、**人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四、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保交楼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供的专项借款资金。
3、第三条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4、(一)统借统还原则。市政府负统借统还责任。
5、(二)专款专用原则。市政府负有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责任,保交楼借款资金要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保交楼项目。
6、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只能用于已售住宅逾期难交付或者造成项目停工,已售住宅逾期交付风险较大项目,应推动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保障购房人权益,确保按期交付。专项借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新老划断”前原有各类债务,包括拖欠工程款、拖欠税费、到期融资债务及解押、解封等非保交楼支出,不得用于未售住宅项目、高档住宅项目、工商业地产项目。
7、第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8、市住建局是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申报综合协调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交楼专项资金预算、投资计划及“一楼一策”工作方案。
9、市财政局是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监管部门,负责保交楼项目专项借款资金监督检查及债务管理工作。
10、市创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借款主体,负责统一向借款银行申请借款,与借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国家备案的借款项目,向交楼主体拨付资金。
11、第六条保交楼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相关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备案批复,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项目支出。
12、第七条市政府履行保交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保交楼项目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13、第八条对已上报或拟上报的保交楼项目,市政府应尽早统筹、尽早启动,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开工一批,确保保交楼计划如期完成。
14、第九条市政府组织编制的保交楼“一楼一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楼盘现状、工程投资情况、施工建设计划、项目可统筹利用的还款资金情况等。市政府组织市住建局、借款主体、交楼主体、施工企业及原有融资银行等相关方编制项目资产负债评估报告,确认项目资产及负债等情况。
15、第十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主体与借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16、第十一条借款主体应按借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交楼主体分别签订对应的资金使用协议。
17、第十二条资金计划。交楼主体负责组织编制保交楼项目施工计划、分期工程预算。经市政府批准,交楼主体按照施工进度及预算向借款主体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由借款主体汇总后报送借款银行。
18、第十三条借款发放。专项借款发放前,需完成项目债权债务“新老划断”,交楼主体申请借款发放前,需向借款主体提交经市政府批准的借款发放申请,借款主体向借款银行提报该申请。借款发放至借款主体在借款银行开立的专项资金专户。借款主体须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项资金使用专户,该专户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借款主体、交楼主体及开户行共同监管(以下简称共管户)。借款发放后由借款主体将资金下拨至该专户。
19、第十四条资金支付。交楼主体根据工程进度,向市住建局报送资金使用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住建局盖章),共管户开立银行按照市政府审批指令,受托支付至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水电气热配套工程等参建主体账户,并配合市政府、借款主体、交楼主体、施工企业等共同加强资金使用全程监管,根据项目建设程序合规使用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
20、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等存量资金须全部转入共管户。剩余货值销售回款、资产处置等回笼资金亦纳入共管户,各项支出由共管户支付。
21、第十五条资金管理。专项借款不得同原开发商账户资金混同使用,不得用于偿还“新老划断”前原有债务。市政府应加强账物对照,强化资金管理,加强项目建设情况与住建部联网平台统计情况对比。借款主体每月向借款银行提供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22、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借款主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专项借款发放、支付、使用、归还、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保交楼项目建设资金合理合规使用负责,指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力量,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归还。
23、第十六条市政府要求并监督借款主体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专项借款本息,并组织借款主体、交楼主体对项目销售回笼资金严格监管。交楼主体通过项目继续开发、销售取得的收入及资产处置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专项借款本息。市政府和借款主体负责及时归集、安排资金,用于归还专项借款本息。
24、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协助借款银行完成借款本息收缴工作,根据借款银行提供的借款本金或利息到期通知书等相关书面通知,统筹协调借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到位。借款主体需在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审查还款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若足额到位,向借款银行统一安排还款。若账户中资金余额不足,由借款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统筹资金资源,确保专项借款本息足额偿还。
25、第十八条“一楼一策”工作方案明确的项目所有还款资金归集入共管户,按照专项借款“后进先出”原则,优先偿还专项借款到期本息。交楼主体还本付息资金转至借款主体在借款银行开立的专户后,由借款银行进行扣收。
26、第十九条交楼主体如需提前还款,需向借款主体提出申请,再由借款主体向借款银行报送提前还款申请,经借款银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27、第二十条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以及因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8、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对保交楼事项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