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存储间标志(危废间建设标准是什么)
一、危废间建设标准是什么
(1)建筑材料要坚固、防渗,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具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5)设有隔离间隔断使得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分开存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二、危废储藏有什么要求
1、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要分类存放,中间有明显间隔(如过道、围栏等),贮存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危废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危废识别标志,配备称重设备;危废的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2、(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3、(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三、危险废物储存分区标志什么意思
标注了贮存分区的划分情况和各贮存分区存放的废物种类信息。根据环保部特制定新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是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的标志,以平面分布图的形式标注了贮存分区的划分情况和各贮存分区存放的废物种类信息,用于警示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危险废物。
四、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是指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设置标志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标志种类、标志颜色、标志字体、标志图案等内容。设置标志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水平。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是指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并设置标志的技术规范。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性、腐蚀性、*炸性、感染性等性质对**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水平,防止危险废物对**和环境造成伤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标志种类: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主要包括产生单位标志、贮存单位标志、运输单位标志、处置单位标志等四种。2.标志颜色:不同危险废物所设置的标志颜色不同,如*性废物的标志颜色为黑底白字、腐蚀性废物的标志颜色为白底黑字等。3.标志字体:标志字体需要保证清晰可辨认。4.标志图案:不同危险废物所设置的标志图案不同,如*性废物的标志图案为“骷髅头”、腐蚀性废物的标志图案为“溶液滴落”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设置应该遵循技术规范,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辨认和准确无误。同时,在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危险废物对**和环境造成伤害。
如果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未设置相应的识别标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包括标志种类、标志颜色、标志字体、标志图案等内容,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水平。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产生单位、贮存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中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