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摄像机 录像取证的注意事项
一、摄像头和摄像机的区别
1、用途上的不同
首先普通摄像头主要用于视频聊天、摄影等活动,对应于日常生活。而监控摄像机主要用于安全检查、实时监控、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安防活动。其次,监控摄像机都是远程无线*控,而普通摄像头则不是。
2、功能上的不同
普通摄像头主要作用对象的指向性是明确的,一般是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监控摄像机主要适用于实时监控,一般是在对象不知情或者半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摄像头如下
摄像机如下
3、配置的不同
监控摄像机为了适应安防需要,通常比普通摄像头像素和分辨率要高,且部分产品具有抗强光、抗振动、夜视功能。
同时,监控摄像机大的优势在于后台可加装多种软件,以供安防需要。如人脸识别,自动跟踪、过滤系统、视频存储压缩功能。总之,因为特殊需要,监控摄像头必定在配置各方面要优于普通摄像头。
4、普通摄像头使用效果上的不同
监控摄像机与普通摄像头大的区别在于使用效果上的不同。监控摄像机为了应对安防,需要进行远程*控,长时间的不间断的对目标进行监测。
在设计之初就决定了它的环境适应能力要高于普通摄像头。监控摄像机上的镜头是一种半导体成像器件,因而具有灵敏度高、抗强光、畸变小、体积小、寿命长、抗震动等优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摄像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摄像头
二、电子警察如何取证
电子警察,可以拆分为“电子”与“警察”。“电子”涵盖了这类设备和系统具有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包括:视频检测技术、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技术等等;“警察”表述了设备和系统具有辅助执**能或者是作为执法工具。作为辅助执法,就要求“电子警察”设备和系统为执法提供尽可能严谨的法律依据。那么,电子警察系统如何取证?是何工作原理?
工作原理
1、电子眼采用感应线来感应路面上的汽车传来的压力,通过仿生电子眼传感器将信号采集到**处理器,送寄存器暂存(该数据在一个红灯周期内有效)。
2、在同一个时间间隔内(红灯周期内),如果同时产生两个脉冲信号,即视为“有效”,简单的说,就是如果当时红灯,你的头轮子过线了,而后轮子没出线,则只产生了一个脉冲,在没有连续的两个脉冲时,不拍照。
3、有些情况是:有的人开车前轮越过线了,怕被拍到,于是他又倒一下车,回到线内,结果还是被照了,什么原因?就是因为一前一后的,产生了“一对”脉冲信号(这一对脉冲是在同一个红灯周期内产生的)。
4、黄灯亮时,拍照系统延时2s后启动;红灯亮时,系统已经启动;绿灯将要亮时,提前2s关闭系统,主要是为了防止误拍。所以很多出租车司机都知道,差不多就可以走了,一样没事就这个道理。但是建议大家不这样做,因为时机比较难把握哟。
图像后期处理
当图像被**传输指挥中心以后,就需要对图像进行登记、编号、公告,再传输电子眼到中心计算机数据库,以备各种机关调用。
一、违章电视抓拍的原理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地下埋设感应线圈,横杆上架设数码相机,用于对闯红灯的抓拍,另一种是架设摄像机,用于对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进行实时录相。无论哪种方式,都会对于违章车辆拍摄至少三张图片,一张是瞬间违章图片,一张是号牌识别图片,一张是全景图片。不论哪种方式,都是24小时开机拍摄,图片保留时间一般是一周。
二、违章处理过程
指挥中心收到图片,会将车牌号信息与车管所信息相比对,从而调出车辆的综合信息,如车主、车型、颜色等,然后由信息处理人员录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以使违章车主能够进行查询。
三、信息损失问题
不是所有违章的车辆都能够被拍下来,只有车牌图片清晰的情况下,信息录入人员才能将违章车辆输入数据库进行处理。
四、拍摄范围
一个摄像机通常只拍一个车道,少数可拍两个车道,一般都是设在从左向右数的第一和第二条车道上。数码相机的拍摄范围较宽,所以在城区内大多数都能够拍到同向所有的车道。
电子违法取证系统
所谓“电子眼”就是电子测速系统,亦称数码式快相雷达系统,它通过雷达系统探测车辆速度并以数码相机拍摄超速车辆取证。是现在中国各地方政府斥巨资构建的电子违法取证系统,并被广泛作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依据。
“电子眼”即“电子警察”,作为一种新近运用的交通执法设备,其地位和作用应当是一种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设备,主要的是其作为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取证设备。交警由其形成的电子影像资料为依据对“电子眼”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电子眼的存在往往不为交通驾驶人所熟悉,除了隐蔽的固定安装于路口,交警还在路旁设立移动“电子眼”隐蔽执法。
三、录像取证的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一)录音设备的选择
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手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较为清晰、录音续航能力较强的录音设备。在录音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手机通话录音,要选择全自动录音的软件,以保证录音的完整性。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时间上,要尽早取证。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双方对话较为清晰可辨的场所。电话录音,还要注意选择信号好的地方打电话。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
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因为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
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等较为合理的理由去面谈并录音。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
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如有律师协同,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
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
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
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尽量引导并促使对方说出相关事实,或者我方说出,对方承认;
5.谈话内容尽量简洁,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使**不予采信;
6.要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7.录音过程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认为有剪辑。还要注意控制谈话时间,只要确认了相关的案情要点即可,好有结束语如“那就这样吧”、“再见”“我们回去再考虑考虑”;
8.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文字材料、录音证文件(如果录音文件较为特殊,需要将录音播放器一同刻成光盘)一同作为证据提交至**。
(五)公证的录音取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并出具公证书,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